(江寶釵)我們談抄襲的問題,基本上,大家有一個共識,就是說不可以看單獨的幾個字。當然,他們有提到說 超過七個字,就算抄襲,他們是用字數算,Nature的論文只有三頁, 而且是連續性的七個字。他是自然科學的,他講的比較概念性的;我們有時候是材料上面結構性的,從這裡面去推導出一些看法。 所以,他們就覺得說可能要看整體性,當然也有比較激進的,像林安梧先生他就覺得說,同樣的題目,不應該寫,就主題上面根本就是重複的,如果,只是材料的排序,沒有提出自己的意見,那些材料其實都是別人處理過的,所以,這樣他覺得不符合,不可以當作研究;再來,他也提到就是引文的問題,可是, 中文學界好像都沒有共識,就是說,引文應該怎麼做? 記得以前,彭毅老師的課 ,他跟學生說,如果我們看別人的引文,我們查對原典,就可以當作自己的材料使用。可是在西方,這是不可以的。那麼,材料的引文,第一個發現材料的人──如果,那個材料從來沒有人讀過,他第一個讀, 在上Bring up,他第一個提出來,那麼,看了他的東西的人,按圖索驥,然後再去查到原文,然後,他就說,等於就是他看到的,這樣是不是合理的?我基本上,我會覺得不是很合理 。 這又很難判斷,因為大家都讀差不多一樣的書,到底要怎麼判斷。有時候原文一樣的時候,他可以說,我並沒有讀過第一個引用的人的書,所以,引文比較有問題。 另外一個就是,意見上面,概念上面,創意上面, 這個就更困難了。再來就是文字上面。文字上面是比較容易判斷,就是說這本書是不是受到另外一本書的影響,有一些以前我們可能都沒有注意過,譬如說,我們是在翻譯一段文字,有一些文字的重疊,是來自原文,那個原文又是來自另一個翻譯者,這樣怎麼辦?這也是很困惑的。 還有另外一個,譬如說,「春風又到江南岸」,王安石把它改成「春風又綠江南岸」,大家都記得王安石的,不記得前面那個人的,這樣到底算不算抄襲。你看就是七個字只有一個字不一樣,在現代的學術規範裡面我想是抄襲的。 然後,再來就是說,我們還談到一些比較文化性的問題,就是說,我們中文的傳統裡面,基本上就有很多,像經學裡面,師弟相傳的注解,這些問題,根本是很難、很難判斷。Rollins作了一些文化上面的問題, 他談西方,談抄襲對資本主義的興起,還有印刷術彼此之間的關係。還有哪一些他們認為是抄襲。我們會發現哲學 認為抄襲的方式,跟我們不太一樣,他們就比較著重在看法,你有沒有自己的看法。如果沒有的話, 照別人的意思再講一遍,那麼這個,可以算是公共財嗎?還是說,你根本就是抄襲,沒有什麼自己的創見這樣。我們 明年是不是可以規畫一個研討會,Bart他會寫一篇,關於抄襲與西方文化,從Cultural perspective,從文化一些觀點去看。我覺得透過研討會的推廣,比較能夠引起 注意,像我們現在在討論的,包括我上次給各位的,有一篇論文裡,大概有二萬字是跟別人的引文相同,要不然就是詮譯相同,要不然就是創意相同。 我一個學生,他做了一個□□□的目錄,結果他去考政大,沒考上,不久,政大學生隔下一個月,八月,《中外文學》就出了一本□□□專諿,裡面就有 □□□的著作目錄,只有一兩個地方不一樣。像這種目錄,到底算不算,就是說,其實,可討論的範圍還不少。同學都覺得這個不是那麼重要,像我這一次報告,有同學上學期期末報告,同學就把人家三篇論文整個這樣一篇變成他的,那麼,其實西方的大學抄襲很多,可是一旦被發現,那就是很嚴重了,這一科會被當掉,我們這部分的教育還不太夠,著作人權的問題 。 (顏崑陽) 有關 中文學術書寫規範, 從國科會人文學研究中心申請到這個計劃,大家來談,這應該非常有意義, 這個問題其實很複雜,我倒想說,會不會越談越複雜,或是越談越模糊,因此這裡頭, 我們可能要去廓清一些事情,到底 現在集中的焦點是想去解決什麼問題,這比較重要。 因為,比如說,像上次座談林安梧所說,同一個題目,同一個材料的著作, 這是一個學術問題, 等於說, 同一個題目,同一個材料,你還有沒有創見? 沒有創見,學術品質當然很低落 ,對這個東西應該是這個意思,這和抄襲,應該不是同一個層次的問題。 因此, 要 釐清楚,就是說,學術上沒有創見的因襲,品質很差。我們很多研究生,也許寫出來的東西也是這樣,這個和抄襲不是有直接的一個必要關係,因為抄襲會涉及到法律的問題,我們一旦被說,認定你是抄襲,其實已經構成一個法律上的問題,這個法律有時候固然沒有嚴重到刑法上那麼嚴重說,可以被判刑,但是至少,經常是會有行政處分的 ! 比如說,有一些 學術的權力機構,它會給你行政處分,教育部不就在做這個事嗎?建立 規範之後,它有一些罰則,有一些行政處分,包括,假如說你是學位論文,很可能會把 學位 取消掉。所以,抄襲這個問題,假如 要談, 應該 把它集中在這個焦點上去談,不要一直又擴散到那一些學術論文要怎麼寫才比較好,才比較有水準,那個是另外學術問題,不是在我們這個問題之內可以去談的東西。 這個問題很複雜, 還是把它集中幾個問題來談: 第一個就是如何認定是抄襲,或者不是抄襲,對抄襲的定義,必須是放在那個可能會觸犯到一個法律上這樣一個層次來看待,來談這個問題。 剛才講 第二個就是 學術規範,一個社群,比如說中國學門,包括 到歷史、到哲學, 所謂文史哲的人文,整個的一個學術社群,如何去形成共識,然後在書面上可以擬出一些文字上的規範出來,同時把它廣為各學術機構所接受。比如說, 各 大學各中文研究所、中文系,或者是歷史研究所等等,這些科系可以去接受這樣一份學術規範,並且把它實行出來。做為 寫作論文當中的一些,具有規範效用的,這樣一個東西。 第三個就是在學術機構內的學術人才,養成教育裡面,剽竊人家、抄襲人家,而據為己有,甚至因此而得到利益,他去做了,這個是明知故犯。那有一些是不知誤犯,不知誤犯就是說,不知道這個原來叫做抄襲,所以就誤犯了。何以會不知誤犯,我想,很重要的,可能有幾個原因,第一個,譬如說狀況的本身,比如書寫狀況的本身其實具有灰色地帶,等於說是一個灰色地帶, 要說他 有抄襲 ,也像; 說他不完全是抄襲 ,也像。因為,這裡頭有一個主觀認定上的差距問題, 這個本身就是一個狀況上的一個灰色地帶。 怎麼樣能夠去訓練好 學生不要去觸犯到這種問題。為什麼?因為假如說抄襲, 從一個行為的動機來講,至少有兩個不同的 層次,一個是明知故犯,就是以法律來,他是有犯意的,就是說他明明知道這樣是在 另外一個,當然是 人才的學術訓練不足。 在學院裡頭沒有很明確的去告訴 學生說,哪一些東西 不要去做的,這樣做 會構成抄襲的 。 狀況的灰色地帶,也意味著一個問題,就是說抄襲的認定機制不是那樣的明確說:非甲即乙,非乙即甲,那樣的區分清楚。因為,這中間一定有某些灰色地帶是在認知上,是有主觀性的。那麼,因此要訂規範的人,在這個地方需要訂規範,因此, 要 訂規範的重點,也就是在這些大家可能認知上有主觀性的,你一說,我一說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個地方。透過學術社群,大家來共同的討論之後,甚至於有必要的話,還可能需要開一點行政 主管會議,比如說,有那個單位出來召集這個各學術機構的行政主管單位,就開一次這樣一個正式會議,把他形諸於條文。形諸條文以後,你才有規範可循 ,否則大家還是你一個看法,我一個看法,一樣會有一些問題。 所以, 把它寫出條文以後,然後,因為是大家一起共同訂出來的 ,所以大概大家也可以承認。那麼,就這樣的一份文件,有可能就放在各學術機構的 研究所的教育裡頭,學生 至少在治學方法或是整個課程裡頭,需要有若干的時間去講問,這樣一個規範。很明確嘛,就像 現在訂校規一樣 ,否則大家都還是這樣模模糊糊的,你認為他抄,他認為他沒抄, 永遠解決不了問題。因為,這 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 不能總是在打高空、講觀念,這樣不太切實際,所以必需要這樣做。 至於說,是抄襲,不是抄襲,這樣的一種判斷, 今天在這裡討論,個人的 一些案例, 不見得是那麼重要,只是做一個舉例。因為,例子總是一個。 所有規範都 具有普遍性 ,基本上是一個歸納性的命題,在這個歸納的命題裡頭, 可能需要更概念化的一些文字,去把它呈現出來。 這種狀況, 可能可以從幾個層次去談:第一 ,一個論文總是有它的內容,內容涉及他的觀念,他的見解邏輯,這個部分如何是抄襲,如何不是抄襲。第二 ,在語言 形式上面,怎麼樣的狀況算是抄襲,怎麼樣的狀況不算是抄襲,這個應該可以比較有一些明確的這個論述出來。第三 ,當然是 論述的程序, 可能是一篇論文的 開展,它論述的整個 邏輯過程。 比如說,看主辦單位所提供的這個資料裡頭,像李商隱的詩和杜牧的詩裡的二篇論文的對照,那個地方來看的時候,其實是一個論述程序上的一個配合, 幾乎整個的一個開展,包括其中 隱含的某一個觀點,是有他的空間,除了觀點上有雷同之外,其實,他有一些論述程序上,連程序都是一樣,從那裡開始講,中間怎麼推,到最後都是一樣,像那種論述程序上的雷同,也可能是會有一個抄襲的嫌疑。 另外,第一次的成書,當然是史料的問題,文獻史料到底是要怎麼樣來做,文獻史料應該是怎麼去判斷 抄襲?何謂不是抄襲? 這個部分 ,我先提出這四個層次來做 討論,至於 具體的一些意見,也許 等一下 再進一步講一下。 觀念見解上,怎麼樣算是抄襲?怎麼樣算是不抄襲? 須教授 是 有關文學在電子傳播裡面,尤其是法律層面的專家,包括整個經驗現象到一些法規都非常熟悉,這部分也許他有很清楚的一些說明,竺教授在語言文字上面,也許他會有很多意見。 (須文蔚)違反學術論理或是著作權的案件, 國科會的統計,今年一月十七號的《中國時報》上有一個報導說,從八十八年公佈實施學術倫理案件與審議要點後,一共有二十七件是違反的。當然裡面很聳動的, 新聞報導說,包括現任院長級的、跟現任部分首長都榜上有名,被裁定的倫理案件當中,涉及抄襲的是最多的,是十六件;那未適當引注的是六件,其實,未適當引注的也廣義的被視為是抄襲。 我今天 準備 一些比較基礎的著作權法跟學術倫理案例的討論, 因為這幾年, 從媒體的資料上面收集到,可以看到很多的。因為抄襲 所以,在這樣一個狀況裡頭, 一般來講,我們在討論學術 問題的時候, 總是會認為說有這個著作權會跟抄襲有關係。 比較著名的一個案子,大概是2002年 文化大學 校長跟他 孩子之間的論文,相互抄襲的 問題,這個部分有一個很大 爭議 是在學術倫理上的 討論。就是說,著作權法上可能雙方彼此很同意對方互相抄,沒有著作權法違反的問題,但他有一個學術倫理上迴避的問題。當然,最後這個碩士論文是被撤消碩士學位。 而另一個校長的解聘案,後來在董事會覆議之後被慰留。 第三個比較有名的案子應該是,現任故宮博物院的院長,在2003年的時候,報紙傳出他在九六年、九七年,連續兩年申請補助的時候,顏娟英的著作,可是他並沒有交代清楚。 最後 ,這個案子在國科會的學術倫理委員會裡頭的審議結果,是以引用不當,判停權五年。所以很顯然就是說,關於年表資料的整理,非常清楚,它 絕對是有著作權,一個重製的行為就是一種抄襲。在學術倫理上面 , 這個也同樣 是需要規範的。 在這個案例裡頭其實就很清楚的說到──江老師剛剛有提到一個問題就是說年表製作有沒有抄襲的問題?這個案子就是說,他 提出的案子是談日據時期台灣的 美術教育的發展與進展當中, 附錄裡頭附上一個歷史演進的各種關於一般教育美術創作、美術教育跟日本教育談美術教育的自然表格年表的整理, 其中有一個欄位引用了,在當時是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研究員, 最新的一個報導是 韓國的高麗大學,在首爾, 新任的校長,剛剛上任就被揭露他抄襲學生的論文。 這個比較大的爭議很可能是說,教授指導學生,然後學生 論文的產出, 教授投注了非常大的心力,教授可不可以使用這個著作的部份,將來發表論文? 這個在理工學界,可能比較沒有這樣的問題,因為在一般的碩士階段或博士階段的時候,研究生都在老師的研究室裡頭作研究,所以觀念基本上來自於老師,所以大致上有一個學術的規範是說,將來如果這個研究出現了之後,是一個共同著作的狀況。 共同著作甚至是包含了是不是大家一起來書寫,一起來發表。 最近引發比較大的爭議是說, 教授具名,但是事實上他從頭到尾並沒有參與書寫。可是,他有參與研究, 這樣能不能算是論文的共同著作人? 在著作權法上,目前有兩派不同的爭議。有一派認為,既然沒有參與書寫,縱使有參與研究,也不能是這個論文的共同著作人; 有一派就認為說,只要有參與這個觀念的形成,最後寫成論文,他可以掛名,有共同著作權。這個當然就是涉及國科會主委的問題,他的學生發表一篇論文在期刊上,結果最後發現部分資料是有問題的, 說他自己從頭到尾並沒有仔細審閱這個論文,甚至他可能沒有參與書寫這個論文, 為什麼可以掛名? 我想 共同著作的問題,會是未來學術的一個很大的問題。 在中文學門呢? 因為類似 的問題, 並沒有明顯的被揭露出來,可是,它是一個伏流。有一部分老師, 他不願意指導,因為,指導這個事,其實就是說,把自己的觀念,把自己對於問題,甚至是什麼樣的想法,提供給同學。提供給同學,之後 施學 , 同學把它寫完之後,然後著作權是他,自己未來反而很多觀念不能夠來使用。 我們 看西方的文化研究 環境裡頭,共同著作是一個非常清楚的趨勢,老師跟學生合作也是相當清楚的一個趨勢, 顯然在這個部份裡頭 ,缺乏一個非常清楚的規範,或是一個合作的形式,來 展現這個部份的學術倫理或者是著作權。 類似這樣的案例裡頭, 或多或少都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 接下來 , 分成兩個部份來談, 從著作權法上看,抄襲是什麼?從學術倫理上看,抄襲是什麼? 簡單的來講, 它的行為 本質是非常雷同的。 著作權法畢竟是一個最低的道德要求。 原則上來講,在它這個最低的道德要求,它應該會比學術倫理規範要求來得鬆。意思就是說,很多可能是我們視為違反學術倫理規範的抄襲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可能是不觸法的。 一開始,在著作權法上來講,原則上多半在處罰的, 都是重製的抄襲行為。例如說剛才江老師提到,著作權人格權的侵犯部份。 也有一小部份:例如說,沒有經過別人同意, 就把別人的資料放到自己的附錄裡頭。然後沒有說清楚的引用,可能會違反對方公開發表的意願。 這個 是 典型的例子。 比較清楚的 侵犯著作權財產的案子, 是最高法院人事判決92年度台字號第5號。那個案子,它非常的有趣, 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要出來選庭長的時候, 把政大法律系郭明政教授 跟他曾經在報紙上面一個民意論壇對話的文章,收到他的出版的專書當中,作為附錄的迴響。 這個行為 是滿多學術著作有時候經常會做的。 它並沒有經過良好的授權, 他認為這是一個合理使用,因為,他的書並沒有商業發行,而是用贈閱的方式。郭老師發現了,就被控告,最後被裁決,前兩審事實上是認為這個法官是合理使用這個著作,可是最後最高法院,對於自己同事不假辭色,最後判他敗訴,而且就是賠償新台幣一萬元。 裡頭涉及到的一個問題 就是說,到底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這 是 非常關鍵的 問題。 原則上, 在很多的論文書寫或教材編撰的時候,涉及到非常多著作權法的問題, 第一個 要釐清的是,剛剛前一輪 ,第一次工作坊的討論提到很多的觀念, 如果放到著作權法裡頭,發現它並不叫抄襲。因為,著作權法只保障表達,所以,你把那個表達的結果拿來重製或改作,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犯。那如果只是表達 思想,包括剛剛院長提到的程序,或者說在一般的做實驗的製成系統操作方法,或是我們說概念原理發現,它可能都只是一個Idea而已,是一個觀念而已,並不把它認為是一個著作權。所以,原則上來講,你只要經過改寫,明確的引用出處,即使有很多觀念雷同,也不會是一個著作權上面認為的一個抄襲的問題。可是 ,它會不會是學術倫理規範當中的,那是另一個問題。它是一個行政上的問題,或是一個學術規範上的問題, 這兩個要把它區分開來。至於著作權,特別是財產權上保障的類型, 在這邊就不一一說,因為 那個只是一個基本資料,供江老師做參考。 第五頁這邊 要談的,就是合理使用,為什麼要談合理使用呢?因為, 這幾年看 後結構主義裡頭談互文性,我們就非常清楚,任何一篇我剛剛寫出來一定都是跟其他的文本有非常綿密的互動關係,不只是歷史上的互動,也有當代上的互涉,而這種互涉是必然的,沒有任何一個創意是新的,所有的學術論述或者是課堂論述,一定都是來自其他人的參照,在這個參照的過程當中,著作權就不能夠嚴格的要求每一個字都必須要是創意。 所以, 像自然科學, 要求非常短的篇幅的發表, 當然可以要求七個字 延續的雷同 是抄襲,或者說什麼13個或17個, 很多不同的Style book裡頭,或者稿約有 要求這樣一個東西,這個是一個自然科學上面的討論。原則上來講,這個合理使用的狀況,講的就是說,如果我寫一篇論文, 每引用一個表格,或 每引用一段文字, 都還要去個別去寄 個別授權書的話,那研究要怎麼進行,課堂要怎麼進行?這完全不可能 !所以著作權法當然要給他一個很大的空間,來進行合理使用的主張。 不過,合理使用並不是一個權利,而只能當作說一種「訴訟上的抗辯」。意思就是說,我作了這樣的使用,將來如果被告的時候, 可以在法庭上抗辯說我這個叫做合理使用。 一般不是學法律的,大概很難去區分說是抗辯的權利,還是說基本的權利。譬如說財產人格權是我基本的權利,但是,合理使用並不是你的基本的權利。所以,這個部份來講的話, 是一個防禦的方法,所以也只能說它是被告的時候來主張的。 著作權法規定非常清楚,在46條1項有 說:「授課需要得以重製。」開放我們可以在課堂上面去影印別人的論文來使用,或是把別人發表的圖表照片複製成圖片、幻燈片或者是簡報,這都是非常非常合理,或者把電台的節目錄音,把電視節目錄影,甚至把寫好的程式把它分解開來做分析,這都是上課可以拿來做重製使用的,這個重製行為並沒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不過 ,在這個部份,對學術研究來講的話,可能就著作權法的52條,就是說它講說,在我的報告稿的第八頁的最上面就 提到,「為教學研究的正當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的著作。」這個條文跟前面的條文最大的區別是,教學使用的話不涉及,像補習班 或其他的,你必須是正式的學校,而為了學術研究使用的話,並不管是不是大學教授或公私立學校 已經註冊的成員,就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過在這個部份當然還包括考試目的的重製,最近大考中心發生了英文試題使用國外的文獻,事實上不用太擔心這個部份,因為著作權法基本上是保障為考試目的重製的,算是合理使用的。 怎麼去主張, 當然不是今天要討論的重點,第十頁以下要談的這個部份,可能是比較重要的。因為 合理使用的綜合判斷的標準,是有助於我們將來去看學術倫理,判斷什麼是抄襲的,那個規範的重要 參考的標準。誠如剛剛顏院長所提到的,我們現在多半在這個學術倫理審議上面說,某某人抄襲,然後,通常那個判斷就只有說「某某人抄襲」,這個結論,非常非常的主觀。就像老師剛剛提到,並沒有一定的標準。但是,在著作權法上面,因為長期 看 合理使用的 抗辯 結果,事實上,學術的研究 已經累積出了非常多的Rules出來,這些原則可能就包含說,你是不是可以在合理的目的上面來使用,這個 就是教育或研究的目的。 第二個,這個著作性質是不是本身就有被利用的引用性。例如,它是工具類的圖書, 還不讓我引用嗎?譬如說一個詞條的條目,那詞條的條目還不讓我引用,這個非常的奇怪;或是一個公開演說的紀錄,既然已經是公開的演說,為什麼不讓我引用? 如果是用類似的資料要去主張合理使用是非常非常的正當,或是說所利用的質量在其整個著作所佔的比例。 所佔的比例非常非常重要的意思就是說,其實在主張合理使用的時候,從來不是微觀的,從來不是像我們講的說就是七個字十個字或怎麼樣的判斷,而是去看說引用的這個利用的部份在新的著作當中,到底所佔的比例是多大? 例如說,你新著作可能是 百萬字的巨著, 利用的分量可能只是 著作所佔的,比如說,百分之一。你還能夠去主張這是一個不合理的使用嗎?但是如果 你是著作非常非常的單薄的,可是你引用的資料雖然字數是一樣的,一樣是五千字,但你這個新的論文只有一萬字,這時候要再主張合理使用是不可能的,所以這個比例跟質量也是抄襲判斷上一個重要的問題。 當然,如果從財產權上的角度來看的話 ,這樣的引用會不會影響到潛在市場? 舉個例子,例如說 如果做鄭愁予的詩的讀本,把鄭愁予重要的詩作,每一首完整的登錄以後,然後後面做註解,那有沒有影響到鄭愁予詩集的銷售?一定會影響,這個當然就是造成他潛在市場的影響,這個是不能主張合理使用的。但是如果倒過來,我在寫一篇論文當中,我完整的引用〈錯誤〉這首詩,然後加以討論,能不能說,因為我完全沒有刪節、完整的引用,就造成了一個對於鄭愁予著作權的侵害,這個可能就有困難。這個大概就是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對於潛在市場的影響。 或者,會不會有其他因素的考量,在法律上的判斷可能就會認為說有一些標準,在第十頁的下面這裡頭,大概就是這幾年 可以看到一些比較重要的一些標準。 這些標準 可以看到是跟數量 有關的,完全的複製不容易被接受,甚至有取代效應的時候,不能被接受,或者剛剛江老師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對於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的利用較不會予人認定,就是說,因為著作權並不是那個出版的時間,做為認定的。有著作權,就是剛剛江老師提到的,那個 □□□年表的問題, 同學既然已經去考試,Print out出來,有其他的同學知道有這份文件的存在,然後後面再發表的那個論文,就比較易證明是誰先製作,這其實是一個法律舉證的問題。如果 是引用公開發表的文章的時候, 很容易可以主張公開就是合理使用的。像那種情況,私下去引用一個別人考試的一個檔案的時候,只要被對方發現,舉證是不適當的話,大概都會有類似這樣的問題,就是說不當引用跟不當合理使用。 接下來, 簡短講就是, 學術倫理上評價抄襲,事實上是一個目前非常含混的, 它其實是 跟著作權事實上 ,相較來講,是嚴格得非常多的。 舉幾個狀況就可以發現。例如說,我如果 花錢找人家幫我寫學術論文,這是著作權上面,是契約,是合理的, 沒有著作權的爭議。但,不合乎學術倫理 。 或是說, 抄襲他人的創作發表的思想程序觀念, 大概都不違反著作權法,但是 違反學術倫理 。甚至這幾年的討論,更有趣的一個問題就是說, 創作者使用自己先前的作品內容,這完全合乎著作權法的規定;或者是 一稿兩投,這也是 個人著作權法上面賦予 的權力,可是在學術倫理上,可能就認為這叫做「自我抄襲」或「自我剽竊」,甚至說你自己跟你自己先前的著作不能雷同,完全相同的字眼不能超過多少字。 張小虹老師最近還在報紙上寫了一篇文章談「自我剽竊」,大概也是這樣一個問題。不過,關於這樣一個討論, 如果 去看 國科會的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跟審議要點,它是非常的粗疏的,完全看不到它的處理 流程,委員會組織的程序、判斷方法、判斷原則 。這跟 目前處理類似這樣的案件的態度 有關 。 看國科會的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四點就可以發現,絕大多數的個案都在調查中以機密案處理,所以縱使他最後會判定是違反學術倫理,學術社群並不知道這件事情的存在,所以當然毫無警惕的效果,然後也不知道到底哪一個類型是違反學術倫理的。 國科會的公佈的一些原則,A、B均怎樣怎樣的,我們看了半天也不知道那個具體的內容是什麼。 就少數 目前可以公開查得到的案例, 也提供江老師做參考,這兩個訴願案的案例, 這兩位教授也非常 勇敢,他填訴願單之後都被駁回,但是 抄襲的過程,在這個訴願書上面被清楚的載錄出來。 95年的一個訴願,在十頁這邊,有一個藝術學的老師,提出的一個副教授的資格審議,他談的是六朝美學的問題,結果被指出他抄襲大陸的一本書「六朝美學」。然後,教育部的學術審查,基本上尊重大學裡頭的外審 專家意見,以及 申訴委員會再另外聘請的專家的意見,所以說就認為說它是一個有抄襲嫌疑的著作。其實,在整個過程當中,整個訴願書並沒有具體的說,抄襲是什麼。 比較清楚的 是94年另外一個訴願案,在這訴願案裡頭, 因為有教授不服國科會停權的處分提出的訴願。訴願的內容就談得非常的清楚,因為教授請研究生幫他整理一個有關於WTO的一個研究,整個計畫書三十一頁,文獻探討是包含了四到二十二頁,非常豐富的文獻探討,可是裡面 ,絕大多數、有超過二分之ㄧ以上,經過比對都是一字不漏的抄錄那個官方網站上的文字。 結果這個訴願委員會的認定就是說,他其實是抄襲的。顯見國科會的學術倫理的判斷上面來講,他討論是比較清楚的,其實講到幾點: 第一 ,比較前後創作逐字抄錄跟雷同用字數量的多寡。 第二 ,改寫程度的高低,他有提到一個問題就是說,是不是以自己的文字加以描述。 第三 ,已注出書的詳盡程度,而且他提到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是說,因為這個教授主張說,我這部份是文獻討論,並不是我主要問題的陳述,我的創意在後面,可是國科會也好,或是行政院也好,最後的判斷都認為說,不能因為你抄錄的部分叫文獻探討就排除學術倫理的適用, 這個 很重要 ,因為我們看絕大多數研究生的文獻探討,我去審查碩士論文幾乎都是這樣子,一塊一塊的抄,都以為文獻探討是可以用抄的,這個案例絕對有非常大的警惕的作用。 如果 就以上 討論的話, 第一 , 類似這樣規範的制定或學術倫理的制定,不要變成一種學術書寫的緊箍咒,反而去妨害了學術圈的一種和諧, 它只不過是帶來一個比較合理的規範而已,怎麼樣讓大家更懂得著作權法,善於應用可以應用的智慧財產權,跟引用的方法, 這個 是在這次的 規範制定上面是比較需要討論的。 至於著作權法的規範是很清楚的,學術倫理的規範是不清楚的,未來是不是可以有一些比較清楚的學術倫理規範,透過類似這樣子的研究或是未來的研討繼續再談。累牘,就是一個引用可能就六七百字以上,有時候會幫他們算,說 太誇張了, 私下可能有個約定,不要超過兩百字,就直接引用的規範,這個可能是相當要緊的,未來所需要討論的。 也許特別在人文學的部份,必須要進一步的去區分說,直接引用文獻的方法、字數限制、所利用的質量跟整個著作比例上面的規範。 因為 直接引用當然在學術上面 ,特別是中文學門,是非常非常的多,在其他學門是比較罕見的。直接引用的規範,那經常有人長篇 間接引用 文獻行為方式,也就是 到底怎麼樣改寫,是不是如剛剛那個江老師講的,是包含這個論述開展邏輯、觀念見解,都一定要要求,如果是一定要要求,當然是一個整體觀察的問題,這時候絕對是非常非常限於主觀的,怎麼樣去認定?這絕對是有非常大的周嚴的困難。 再來就是,引用文學作品 的篇幅跟引用的方法是不是必須要討論,特別在詩學 這個部份是很要緊的。 第四個 ,就是什麼是自我抄襲跟剽竊?因為 這個 非常的嚴肅,甚至有人認為說,一稿兩投也叫自我抄襲,或自我剽竊,這裡頭可能是一個學術倫理上面來講。我們經常在講有學術慣例存在, 因為我們過去學法律的時候常常在講說 ,無法律者就是依習慣,無習慣就依罰例 。可是, 關於規範這個習慣,法律以前沒有規範民間標會的問題。所以,政府到了台灣之後他就必須去做Survey,調查全台灣標會的習慣,然後,從這個習慣的調查裡頭,要分析出怎麼去規範這個標會。同樣的問題可能也會存在我們這裡。如果每次學術審議的結果都是說學術慣例上認為 是叫抄襲,什麼是學術慣例?沒有經過一個很清楚的Survey告訴我們說,特別是新進的教師或者是年輕的研究生讓我們理解,這個慣例的存在跟內容跟意含,最後可能會有一個很清楚的Style routes, 這可能是一個大家會比較在學術上面比較可以依循的。 (竺家寧) 這些年來,談 抄襲的文章特別多,就討論的比較熱烈一些,好像弄得大家風聲鶴唳,很緊張,E-mail裡面常常接到教育部發文,某某人抄襲。公開的對抄襲這樣的打法, 是不是傷害性會大了點?被提到的這些人,可能很難再混下去。所以 抄襲問題,與其這麼嚴苛,不如從寬一點來看。其實 ,學術問題也好,整個人類文明的進展也好,不可能每個人都是從新開始,都是累積前面的,承續前面的,文明的開展學術的發展都是一個累積的成果, 不可能把前面的東西統統丟掉,然後什麼東西都是自己的創新的,新創出來的。所以當大家在這裡討論到這個問題,用這麼嚴苛的方式跟態度來看待跟處理的時候,有時候 不禁也自己懷疑, 過去寫的文章可能問題也不少? 甚至現在提出這種「自我抄襲」的概念,可能我的 想法,總會不斷地在某些文章裡面會重複出現,有時候措詞會一樣,那麼 在整個學習和研究的過程當中,有時候接觸師友,過去的師承, 也會不知不覺地記憶了很多過去前人的說法跟資料,到最後 自己腦袋裡也很難判斷,哪些是 自己的?融成了屬於 自己的部份,還是別人的部份?這一方面的資料 在寫文章,發表的時候,有時候很輕易的就流露出來,在這個情況之下, 怎樣去自我檢驗,哪些是抄襲或者不是抄襲, 抄襲問題如果從寬來看待的話,除非是顯而易見的,惡意的長篇的Copy,值得商榷。 當然是 應該去重視的。但是如果是不經意的,或者是所謂的概念的抄襲,或者架構的抄襲,或者理論方法上的抄襲,這個恐怕都 剛才好像提到了,有關老師指導學生論文,這個問題這幾年來也屢屢發生,師生之間這種糾紛很多,特別是理工科的好像更多一些。 看到報導上說的,理工科的同學抗議被操得很厲害,做很多事情,拿一點工讀金,結果他的成果 ,就被 拿去當作老師的成果。 就 文科的來說,即使用到學生論文當中的一些資料, 多半也會指名出處,而且 很少有老師大量地去引用 學生的東西, 學生的東西其實有相當一部份是從老師那來的, 老師要呈現 相同的內容時,也可能用不同的文字來表述,所以這個算不算抄襲,都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 我曾經碰到一個問題,省略了前面的出處,而摘取中間的某一段,而且是很重要的一個概念,不是一般的話、一般的言詞,他說是他的指導老師說的, 這種情況說, 在有一次考 博士論文口試,那個學生裡面的某一段文字, 說是他的指導老師說的,結果我一看,明明是我以前的一本著作說的,後來我發現,問題是,我的那段話,被他的老師引用了, 引用的時候 ,是註明出處的,說明是我說的,但是它的原文有好幾段,一直下來,到這個學生在引用的時候 ,就A經過B,那B被C引用,甚至有個更複雜一點,那C的又被D引用,這樣子下去,顯得抄襲這個問題就相當複雜了,像這種應該怎麼樣去看待? 至於說「自我抄襲」,再重複發表, 我看有的規定說,自我抄襲不能超過十一個字,這個數字也不知道是怎麼出來的,大概是有個什麼依據吧!其實,自我的學術研究過程,也是個累積的發展過程, 過去的想法,在後面也許要繼續延續下去, 不可能每一次發表論文都是一個嶄新的創新,所以 自我抄襲這個概念,恐怕也值得 重新去思考跟探討的。 這個就我個人來說不是很能接受的,自己的東西,什麼叫自我抄襲呢?明明是自己的東西 ,你偷你自己的東西,這個在邏輯上怎麼說呢?所以一稿兩投, 我也幹過這種事情,不過,我通常都是海峽兩岸,這一岸一稿,同樣一個稿在另一岸,在大陸 在語言文字性質, 說抄襲的話,如果這樣大量的資料論證,特別是 研究古代語言古代文獻文字的,《說文解字》,就是那麼多的資料,《廣韻》就是這麼多資料, 方面,我 浸淫其中多年。也許語言文字的論文跟文學、哲學、思想類的有一點性質上的不太一樣,語言文字是一種科學,科學要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所以,資料證據通常在這個論文當中佔很大的比重,可能一篇 語言文字的論文當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有三分之二,不是作者自己的文章,而是資料證據,用大量的證據窮盡式的羅列證據,然後從證據導出一個推論,導出一個詮釋,語言文字的論文通常是這樣的一個A引用的一個課題引用的一個資料是這樣的,B可能引用的也是一樣的,或者說,A引用過的《廣韻》的資料,B再引用,這個算不算抄襲呢? 一個問題提出來, 必須要引用到這樣一個資料,這是避不開的, 沒有辦法在資料這裡面找什麼創新,所以當一個語言文字類的文章,超過一半以上,必須要羅列證據。這個情況之下,事實上我們就狹義的抄襲來說,語言文字類的文章可能就有很多的這種資料來源的雷同,分類的雷同,所以 這個抄襲問題,應該是從寬去看待,不宜過分去斤斤計較。 我對 抄襲問題,過去接觸的不算很多,也是最近幾年注意到這些報導,才開始思考一些,所以我只是把我個人看法提出來,同時我想我們今天討論的結果,會產生什麼效用?提供給國科會,還是就這樣就結案了,有沒有一點用處? (江寶釵)謝謝竺老師。剛剛須老師做了一些很清楚的案例還有一些觀念上面的報告,然後竺老師又提出了一些個人的想法,剛開始的時候顏老師他就說把抄襲回歸到一個可能是比較接近學術領域跟法律上面的問題,而不是說無限的擴大,那我們這樣的一個討論,最後要做什麼?第一個我們是建了網站,然後我想要希望就是說有些案例在上面,還有一些我們看到的西方對抄襲的看法,把它弄在上面以後我們會做一些建議,怎樣可以避免這些例,然後我們會行文到學校說有這個網站這樣,研究生可以參考。 剛剛須老師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文獻探討的部份究竟算不算抄襲喔,以國科會這個判例,他是認為是抄襲。我基本上就是說可以接受像竺老師剛剛講的,我們的觀念是累積的,我們的學問是成長的,那文明也是繼承來的,所以這上面一定會有過去的痕跡的這樣一個問題,可是我在給各位的附件裡面有一個是談西方的對這個抄襲的概念發展的歷史,他們也提到就是說像比較早期的時候,莎士比亞的東西根本是好多人集體創作的,最後他把它寫成劇作伊里亞德(Iliad dated to the 8th or 7th century BC),更早的時候像荷馬這些口傳的遊吟的詩人 ,他根本就是接受很多不同的敘述的來源,只是荷馬他比較具備敘述的能力。其實西方開始談到抄襲然後開始重視這問題,恐怕也是18世紀以後的事情,那大概就是工業革命發生以後,資本主義開始印刷術變成一個財產,開始有財產權的問題,所以開始慢慢覺得必須要注意這個問題。主要的關鍵是,它會牽涉到金錢。如果我重製你的,那一個被重製者他的銷路可能就會減少,甚至有時候是抄襲者他的銷路更大,比那個原創者銷路更大,所以有這樣的一個問題,所以開始有注意到抄襲的這一個看法。然後他提到像MLA裡面的規定就非常地嚴格,他認為那是給學生看的。基本上抄不抄襲,它還是採取一個比較整體性的看法。也就是說,如果他是延續過去的概念創新一個概念,即使他沒有註出出處,好像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只是重製別人的,在學術倫理或者是著作權上面一定是有問題的。 我們剛剛談蠻多的,什麼叫做自我抄襲,這種抄襲比較會發生在要升等或者是申請計畫,可不可以我自己申請的計畫用我已經出版的東西,這個可能是不行的,然後在升等的時候可不可以用自己的碩士論文,完全一模一樣的把它切割放進去,這樣就會構成嫌疑,也許不一定是,可是會構成研究上的懶惰,我會覺得就我自己的認知,我們是知道現在有五年著作的問題,所以很多人會把五年前的著作,它開始沒有效了,所以到五年後他再把它重製一遍,這樣的一個狀況比較會有自我抄襲的問題。如果像竺老師剛剛講得就是說是過去自己的概念,後來繼續有發展,大概大致上牽涉到比較大的權益的時候,因為跟別人競爭,如果在別人不知道的狀態下抄襲自己以前的東西,被發現,我相信是會被取消資格的。所以國科會它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第一個就是相同的企劃不可以重複申請,其實有一種可能性,我們這次申請沒過的計劃,以後再申請,送到不同人手上,搞不好會得傑出獎。這也是一種審查判斷上面他們必須要迴避的問題。規定大家不可以用相同計劃申請,主要還是希望就是說所有企劃提出去,都應該是原創性的。 再來就是說我們除了建網站讓大家參考以後,我當然我也還希望說這個東西可以寄給國科會參考,不過我覺得這個是比較難的,呃有效的方式應該要像剛顏老師講得照行政主管那個訂……以那類似訂定校規的方式,比較明確指出哪一種會被視為抄襲,哪一種不會。其實我覺得研究生真的蠻嚴重的,現在也因為中文系的研究生有碩專,有各種班,他們的論文隨便翻幾篇都是有大量的抄襲的,個問題如果不去注意它也不重要,可是如果被提出來,它也可能會變得很嚴重。原則就是我剛剛聆聽了三位先生的報告以後那個我的一點點想法,是不是再請顏老師……。 (顏崑陽)我想一個問題被突顯,當然都有它的時代意義。這一個問題在近些年被如此突顯出來,古代的都比較不重這個問題,當然是一個文化型態的差異。因為不管中西,在古代來講,它基本上是一個學術文化的群體主義,學術文化的群體主義大家最關懷的是怎麼樣把一個東西傳播出去,因此個人的權益,大概就比較不是那麼樣地在意。所以古人在做偽書的時候,是把自己的書,不是委託別人的權益讓出去,只要這個觀念傳得出去那就好了。我們現在的偽書是反過來,把別人的名字抹掉換上自己的名字,這完全是今天這個資本主義社會底下那種個體意識──尤其是個體的權利意識高漲的結果。因此,有時候會矯枉過正到到處都是地雷啦,這是民情,那一天就是不小心大師級的人物都有可能就因為一不小心被認為是抄襲。因此,這個地方,應該還是要有一些比較客觀化的一種規範的訂定,否則的話,每一個人都有一把尺,那天下大亂了。我剛才提過的就是說,我們今天做一個抄襲的判斷,可以分從一個內容來講,也就是裡頭的觀念啦、見解,這裡頭我還可以分解成幾個層次去談它。 第一個是我們有一些論文本身的一些論述,它具有獨創性。當然我講說這個獨創性,不是指說全無所有啦,任何學術都有他的傳統,那可能是憑空冒出來的,他在一個傳統的基層體下他提出了自己非常獨特的見解,以我們今天做一個學術的了解,我們有時候所謂的創解、一些見解,大概分成兩個,一個只是很綜合開發性的簡單的意見的提出,其實是沒有論證的,這種東西在中文人文學界經常會有,提出一個看法,其實沒有任何的一種史料來支撐、來証成,邏輯的推論也沒有。 第二種是真正比較嚴格的學術提出的一個論題,我們講這個論題,就是指一個學術界都還不知道的,是未知的問題、答案之間的規範,我提出了一個問題到同時提出了一個可能的答案,經過史料的一種輸入、分析、詮譯,然後邏輯的推論,最後下了一個判斷,得到了一個結論,那個才是學術案件。因此,我們今天以一個學術的一種論述來講,這種真正透過一個論題式的論述出來,你一定要保護,你隨隨便便把人家一個論証出來的,一個辛辛苦苦論証出來的東西,就原封不動的抄過去,這個當然是抄襲。可是,有時候提意見,經常會有共同性,因為只是一個意見嘛,一個綜合性的觀點,我看孔子是這樣看,另外一個人也沒有聽過我這樣講,他也可能這樣子看呀,因為這種東西很容易就會有這樣的一種雷同性,那你們說誰抄誰,那麼這個第二個總是、當然是……我們任何的一種學術都有它的傳統性跟它的社群性,在一個傳統以社群的這樣的一種場域當中,他會逐漸累積出一些共同性的東西,這種共同性的東西包括每一個學門或者一個學術領域,都有所謂的詮譯模型,那詮譯模型一旦建構起來以後,當然他有最原始的創見者,可是大家延用已久,每一次講到就要講那一個人,那個大概很多學術到最後都變成省略不談,因為那是常識了嘛,那已經變成一個常識性了,所以像這種詮譯模型的成為某一個學門大家共同常識性的在延用,有時候對出處的作品好像以那個學術社群來講,你去註明反而會覺得你很好笑,那種常識性的東西還要附注,這種狀況都會有。 第二個這種傳統社群所累積出來的東西,有時候也會出現幾個一家思想我們對某家思想的一些已經相延極久的一些共識性的基本觀點,比如說孔子的思想以仁為中心這個要引誰阿,國父思想中心我請問你引誰,就是說引誰的創見,這根本就是你研究儒家從古以來大家已經有的基本常識嘛,這還要引誰的?那不引你就說他抄襲,那到底是引誰?是抄襲誰?像一個人文的學術裡頭,其實根科學不太一樣的地方是在他有非常相延極久,甚至千年以上的種種這樣的學術傳統,你一定要用自然科學那一套去搞的話,每一個人通通都是抄襲。另外有一些那種觀念,他可能是一種民族文化的觀念共構,比如說天人合一、體用相擊,那你要引誰啊?天人合一、體用相擊本來是整個中國人的那種本體論或者一個宇宙論裡頭,經常大家共同思考的這樣的一種民族文化的觀念,共構的關係,這種沒有辦法引誰。那他的文章出現天人合一,他的文章也出現天人合一,這有抄襲嗎? 那另外下一個比如說文學研究裡頭,很可能我們都是在共同面對一些歷史、經驗、事實,你今天同樣在研究唐詩,都是杜甫,那杜甫裡頭的某一些東西,都是一樣,大家共同在面對的這一些歷史、事實、經驗,那麼這個部分,如何能夠判斷誰為抄襲,因此抄襲基本上一定要回歸一個學術的論題式的創解,那個地方,就是說在一個學術的論述裡頭,由於這個學者他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論題,沒有個人提到這樣的一種問題,然後他提出來,而又被他以足夠的史料跟邏輯去証陳出這樣的一個結論出來,這個結論已經成為學術界大家可以承認的這樣的東西,被剽製過去、被複製過去,這當中抄襲是非常明顯的,因此這裡頭有一些模糊地帶,其實是有時候是很難去判斷的,你要用最嚴格的尺度去看的時候,那對當事者都不一定是公平的。 另外在這個觀念內容裡頭,其實還是要有一種還有一種更經常就是同一種語言規律,比如說我們今天寫一個東西,他的文法、他的修辭等等,那麼這一些即使在同一個語言規律底下有時候他並不是我看到一個東西,才會去寫出同樣一個語序出來,這比方說不同中文嘛,四個字一樣,這很容易相同,那說四個字相同就叫抄襲,那太可怕了,你如果去檢查到你的文字跟所有的著作都沒有出現 四個字完全一樣的東西,不可能的事情。同一個語言的規律底下,這種簡短的句子當中有他完全一樣的狀況出現,這是經常可見的,這個人同此心,心同此律阿,這個大概不會有什麼問題出來,除非是成段的有十幾句都是一樣,那個當然是會看的出來,這個抄的,那偶然一句四個字一樣,那開玩笑。那這個太可怕了,我們都不敢寫了。 第四個就是說比如說你對同一個文本對象的一個表陳意義的意思,比如說同樣是幾句翻譯,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舉頭望明月,低頭思故鄉,我們假如不加入那些比較個人主觀上的詮譯的深層意含的那種成份在的話,不相信你找四個人叫他同樣去翻譯那首詩出來,語言的形式上一定有很多地方很雷同,因為人……因為你的同樣的文本嘛,你是同一個文本嘛,那這文本你只是做表層的意義,注意到我是說表層,而不是說某些具有詮譯這個這種深層詮譯意義出來的東西,只是表層意義的一個翻譯,那種東西你怎麼可以講是抄襲、不是抄襲,所以這個部份我想我們要還是要有一些比較客觀的明確的一種規範訂定,否則這種模糊裡頭恐怕真的會非常多。 第二個就是語言形式問題,語言形式當然我們最基本上就是一個詞彙嘛,用詞嘛,那個用詞阿,有一些詞彙,我們現在在做學術單位知道,有一些詞彙基本上我們屬於叫常識語。他不是一個學術專用的一種術語,不是學術上慣用的術語,甚至有一些學術的術語,他已經成為一個學門的,大家相沿都在使用的,比如說有你用全宇宙,你用宇宙,你用存在,你用現象,這些詞彙是整個哲學界他們都是這樣共用的,難道每一次那麼存有就要去附注,柏拉圖的怎麼用啊?沒有人論文會這樣寫。因此,這個在語言型式上,所謂的抄襲,應該要是指說這一家的論文當中,由於他的特殊的某種見解賦給一個詞彙非常特殊的專業意義,然後你把他這個用過來,也等於他為了他自己的學術去新註,註出來的一個特殊的、專用的術語,只有他是這樣子在用的。因此這樣一個語言,其實背後含蓋著他的某一些特殊的創見,這樣的關鍵詞,其實含蓋他的某一些特殊的創見,這樣的,你把他用過來以後,是要註明的,因為這個詞這麼用、指的這個意思,就是只有他的創見這樣來的。至於假如說那是一種很常識性的用法,本來都是大家都在共用的,那是一個文化的公共財,怎麼可能會因為你用一個詞,他也用這個詞,所以你就是抄襲他,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啦! 另外第二個就是語言兩個詞以上就會構成所謂的句構,他的構句也是變成一個句子了,那麼這個句構的語序,有相同的地方,那句構的語序一旦出現相同的時候呢,看他相同到什麼地步啊?比如說,你連續三句以上都是每一個字都是一樣,這個樣子當然不免有這樣一個抄襲的情況出現,那假如偶然這個在十幾句裡頭,偶然有那麼樣一個句子四個字一樣,這樣我想我們很難講說他這個東西就是一個抄襲,何況是一種我剛剛講過的是一個藝術性的對同樣的一種文本的藝術,都是同樣針對那一個文本去做的藝術。那麼這種翻譯性的東西他語序,其實,有一些地方有雷同,你也沒有辦法去說,他就是一個抄襲。因為,我們抄襲必需要是這個翻譯本身已經加入了他個人的某一些特殊的那樣的詮譯觀點在裡面,而不是只是把語言表層的意思給翻譯出來,尤其這裡頭經常你很難去辨解的,就是說,我們在編一本書的時候,像註解,這樣一首詩我們註解詞彙,然後你這本書的註解一,跟他那本書的註解三,同樣那個詞彙、那個註解的雷同,那你會變成抄襲,這個也滿好玩的。因為你這樣去查,你就發現他同樣都抄出來的,那誰抄誰,因為同樣一個詞彙的解譯,基本上經常都是來自於同樣的工具書嘛,工具書是一種任何傳統的社群裡頭的公共財,很少人在註解一個詞彙的時候,還要去說引自《辭海》,除非他是《辭海》裡頭某種特別的解釋。因此這樣的情況底下,要做判斷,其實還是需要有一些規範的訂定,否則的話,很容昜隨便都會被冠上一個帽子。另外在論述陳述上的一種雷同,我剛才講過像李太白的詩、杜甫的詩那兩篇文章,是有一個論述那樣的開展的邏輯程序,是有他的一個雷同性,我是覺得這個地方當然不是很理想,就一個學術來講,至少在學術品質來講,就不是非常好。這個論述,假如涉及到比較屬於一種共同在使用的常模的時候,我想也很難講說這就是一個抄襲,因為那變成一個公共使用的常模的時候,就已經沒有某種專屬權。在那種情況底下,這個也就可能都是同一個來源,用的是同一個常模,可能用在判斷上,其實還是要有比較深入的一個追查才可能。另外,底下就是史料的抄襲的問題。史料的抄襲問題,就是剛才像由江教授所說到說,有一個人寫了一篇文章,用了一個材料,另外一個人用了那個材料,其實是去追查他第一手的材料來用,這個照理講,在學術訓練裡頭這是對的,你不是只是轉引嘛,轉引二手資料通常都會被……轉引,你還沒去搞清楚這一手資料是什麼,那你沒有註明說,是轉引自那一個人的那一本書或那篇本章的那裡,你就會被說你是抄襲,這個地方好像會變成有一個觀念就是說,材料是他專有的。 有這種事嗎?材料是他專有的,有這種事嗎?我們今天做古典研究的時候,你引了李夢陽《空同集》的那一篇文章,我們通常都會告訴學生說,你不要直接從另外那個人的文字去轉引說李夢陽《空同集》的那一篇文章,轉引自某一個人的那篇文章,不應該這樣,你一定要把原典找出來,把原典做一個很明確的閱讀以後,直接從第一手資料去引述,而不應該說做轉引,因此這樣的一種轉引的問題,其實不應該發生,在人家那些考古人類學裡面才會出現,因為他的那個資料,是他花了很大的辛辛苦苦的從那個地方去考古出來以後,只有他有,而且他的考古本身是有他自己的某一些心血、工夫放在那裡,你直接就把他拿過來用,沒有對那個人去考古的那個人,做某種尊重,這種地方在學術倫理上是有問題的。那或者是人家那些文化人類學,因為他們學術的方式,都是做所謂的建立一種偏遠調查,做訪問,做筆記,這些訪問這些筆記回來以後,也許他沒有公開,在他自己所寫的文章裡頭,他用他自己的那個筆記所得到的,把他放進去做為材料,那你也沒有真正去看到他使用的那一個材料,你卻引掉了原來去做調查的那個人的名字,直接就以為你自己的,這個當然不對。可是有很多那種文化人類學的調查材料,一旦那個調查者已經把他公開出來,成為一種可以大家公共使用的時候,也不一定就非要說,轉引自那一個,當然你是轉引自他出版的那一本筆記,比如說你今天那個《台灣踏查日記》,伊能嘉矩的,《台灣踏查日記》,他很多踏查日記,當時候就像文化人類學者,在第一手調查裡頭所做的記錄,伊能嘉矩也用過自已那些筆記,去寫過很多論文,可是他的這個日記已經正式出版成書,正式出版成書的時候,你何必轉引,你就直接從出版的書裡頭去引出來就好,因此,這樣一種轉引之所以說一定要從轉引的地方來,我是覺得這個會很奇怪,應該是有某些特殊狀況才需要這樣,而不是所有東西都要從那個轉引那個地方來,而不要去從第一手資料做追查,這反而不符合一種學術的訓練。 至於剛才所提到的那個著作年表的問題,我想應該還是有一些個別狀況需要去看啦,比如說,有關林曼麗去使用那個顏娟英的東西有點不太一樣,因為他的是美術創作,不是固定一家的問題,而是廣泛的去做一些蒐集。我們從經驗的角度裡頭,你不太可能就一個大時代裡頭所收到的東西可能都一樣,可是你今天就一個 □□□, □□□的東西也就那幾篇嘛。 □□□的著作年表這樣一個東西,因為 □□□是很大的作家,他所有的發表的東西,在任何媒體他在那個發表年裡都有,這種狀況和那個 (江寶釵)不是,是評論引得。 (顏崑陽)呃,人家評論 □□□的。 (江寶釵)對,那個其實是要花很多時間去找,所有報紙還有所有期刊的,有一大半是我整理的,所以不是很短期可以做出來的。 (顏崑陽)假如是別人評論 □□□的東西,他的雷同性就比較不會那麼高。假如白先勇著作就那幾本,當然因此講白先勇著作年表,我想編出來大同小異,不用說去抄,他都會一樣。 (顏崑陽)那評論引得,當然你評論引得當然就會有差距,那個雷同就……也不能說完全排除那個可能啊!就是說,因為現在的檢索太方便了,關鍵詞key進去就都出來了,因此這個地方,有可能是抄,有可能不是抄,就是說……。 (江寶釵)還有大陸的,所以其實不是那麼容易做成那麼類似。 (顏崑陽)所以這種地方,我們要看一個東西的抄襲,是看是不是這個東西的客觀度,是一種帶來公眾的財產權,或者是一個由作者,他所附加進去的、所注入進去的某一些心血,被人家萃取了。我們雖然用的是都是同樣的材料,可是材料本身由那個整理者本身所加進去的一些觀點、一些心力,這個地方我想就不能夠隨便去不註明而去引用。 另外,史料裡頭,包括有一些東西,比如說那種經過校勘,經過他的校勘、考証,而對這個史料有得出一些特殊的一種判斷、見解,這種地方,不能說他的史料都一樣,我們就把他用過來就好。所以,文獻檢討那個部分,應該不會假如說只是一個書名,或者一樣,我想這本來就是要嘛,你用的那本書書名,我當然跟你一樣嘛,你用的那本書的作者,我當然也是一樣嘛。 但是文獻檢討之為文獻檢討,不是在於羅列書目,文獻檢討是在於對那個文獻的優劣它的裡頭的一個研究,到底有沒有做好的某一些批判,這個部份當然不可能一樣,那個部份照抄過來就完蛋。所以文獻檢討不是只說,它所使用的那些文獻都是相似,就叫抄襲;而是它檢討所呈現出來的觀點是不是一樣,那個部份當然可以判斷是抄襲。 最後,想說一個引用的格式喔。引用格式裡頭,我們學生比較容易會去犯的問題大概是「概括引」。「直引」大概他們還比較不太會去犯這個錯誤說,用引號純粹引出來的東西連註明都沒有,註明後就比較不會。但是有一些把人家的一本書裡頭的某一個章節,跨頁跨了1、20頁的一個意思,做一個綜合性、概括性的一個說明以後,這個地方怎麼去引比較恰當,要不要有括號、要怎麼去註明,這個部份其實我們的學生容易犯的錯誤,都是在這個地方。 至於說自我抄襲的問題,一稿兩投無所謂自我抄襲。同樣的題目同樣的內容,一字不改,只是在兩個媒體發表,這其實涉及到一個著作權的問題。兩間的媒體跟作者都沒有異議,他怎麼去刊登是他們的事情;但,除非涉及到什麼呢,比如說你的一個博士論文,到了你要升副教授的時候,只做了一些局部的改寫,重新發表,重新拿來升等,這個就是一個自我抄襲。有沒有這種狀況?有,出現過。博士論文,做了一些改寫;或者是,把他自己的一篇文章,做了某一些,可能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等等,這種對局部的改寫。然後換了另外一個題目,在另一媒體,再發表一次,當作兩篇論文。這個提出來作升等之用,或者幹什麼,這些大概都有自我抄襲的嫌疑……因此同樣的一稿兩投,沒有任何所謂的自我抄襲的問題,那個只是著作權上的問題。以上的一個說明。 (須文蔚)我想我們可能就很簡短再針對〔顏〕老師剛才提到的想法,來作一個建議吧!我過去學傳播──我們都會發現台灣傳播業很興盛,可是很沒有倫理。那就代表說我們在引進西方的制度,在本土化的過程當中,其實缺乏一些事情。怎麼去建構一個屬於本土的一個傳統跟一個道德規範?那當然它可能從兩個方面來著手,一個方面就是說你去翻譯西方的很多的〔著述〕,然後可以得到一些啟發。在摸索的階段──我當學生的時候做過一些這種工作啦,譬如說去翻譯BBC類似這種……新聞式的準則,就會發現在看APA的,或者是說Chicago這樣的一個書的時候,就覺得非常非常的驚異。我們在中文學術裡,可能稿面都非常簡單,兩三頁,能給學生的大概就只有這麼多;如果叫他們去看西方的這一類學術規範的時候,他們大概會嚇死,怎麼這麼龐雜,這麼複雜的一個資料,要考慮這麼多。我不認為完全去把人家的東西複製到我們的學術裡頭,就完全沒有問題──應該其實還是缺乏非常非常多的本土應用上。特別說在中文學術學裡面,到中文系今年第七年,原來是法律系的學生,然後後來到傳播,然後到中文,就可以發現說,中文學門的複雜程度遠勝於另外其他的學門。 我覺得類型的差異非常的大。如文學史、文學批評等、語言文字學,其實每一個行當,它的知識來源、研究方法、書寫的成果、他的思考的……甚至邏輯呀,他的方法、方法論都是不同。在這樣的一個狀況底下,真正要去作一個中文的學門的學術書寫規章,我覺得非常的困難。我覺得那個困難的難度可能是比我過去想像的……譬如說我們幫某一個新聞製作台寫一個新聞製作規範,只是針對它一個特定的性質、操作的過程,然後把一個環結摸索過就好;可是中文學術學門那麼的大、那麼不同的範疇要怎麼去看待這個問題,他可能會是一個……對江老師來講,可能是不可承受之…看起來是之輕喔,其實可能非常非常的沉重喔。這裡頭,我想未來可能逐步去做的部分應該是,我覺得應該要眼下應該要拉幾個層次去做。是不是先把法律的禁止規範,跟學術有關的,先整理出來。因為我想它們通用,而且最低的。我不要違反這個,我想對於所有的研究人員或同學來講,他取得根本的一個防身之道嘛。升不升等還在其次嘛,至少不要吃官司嘛。第二個大概就是說,道德的禁忌規範。第三個就是建議式的規範。譬如說,升等的時候,如果違反了這樣的規範的話,他可能分數比較低。好研究、壞研究,創見多、創見少。那可能是有不同的規範類型。如果是有關於抄襲或是學術倫理建制的過程當中,先逐年的或逐步的區分開來,因為法律歸法律,道德歸道德,文化歸文化,學術研究上面的一個規範把它拉開來去探討,才有可能比較清楚釐清這樣的一個問題,否則光這個軸線,再加上不同的學問,讓我想絕對是制定不起來的,因為其他涉及的問題,譬如說像剛剛江老師一開頭所提到的,之前[工作坊]有討論,部分未必是學術規範的問題,譬如說跨領域的時候變成蝙蝠,我個人體會最深,因為我在文學、傳播、法律跨來跨去,當然可以發現做出來的學術研究要每一個學術典範都能接受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這其實是知識社會學的問題。如果要用比較學術規範去規範他的話,大概是緣木求魚的。 至於說一個研究已經做過,是不是我們就不能再做了,也許在人文學上會是這樣的討論方式。譬如說,就像我們昨天看到西方研究說不要吃維他命A跟E,會使人短命。我看了一下研究做的方式,我覺得非常有趣,一個典型的後設研究。把所有的研究都拿出來,其實,樣本非常大,因為它綜合了幾十個研究,那他樣本幾乎都上了幾十萬或是十幾萬的樣本數,他重新綜合再作分析,這個就是把別人的研究拿來再重新做後設分析,也取得非常有趣的結果。當然這個後設分析也有後設分析的檢驗標準。創見到底是怎麼來的?大概不能以有沒有做過來看創見多、創見少。討論到這個議題,還是要視狀況來做決定。基本上還是蠻期待未來會有比較清楚的規範,或者至少是案例。讓新進的老師……至少我在進到大學或作研究這麼多年來,心裡仍然有非常多的陰翳,還是存在很多的壁壘,可能是不是能夠未來透過這些書寫規範,包括發表出版的規範,來讓研究者比較清晰,覺得不是那麼的恐懼。 (竺家寧)我看「自我抄襲」的問題的幾個看法。在用詞上,自我抄襲四個字大概不能夠成立的,我們通常對抄襲這兩個字在中文裡面給的界定,通常是道德的瑕疵,惡意的去剽竊別人的東西,這是個道德瑕疵。但是我們現在所說的自我抄襲,跟過去發表的東西有雷同,這只是你個人在學術上不求進步而已。性質其實是不一樣的。所以自我抄襲這個名稱用得太重了,譬如說「自我雷同」跟「抄襲」分開,是兩回事情。至於說博士論文,你在日後把博士論文當中的一部份再重新發表,這個可能也是涉及到自我抄襲。但是呢,在語言文字的類別當中,可以看到很多這樣的作法,甚至很多大家也是把過去的學位論文當中的某些章節,再把它拿出來。拿出來的時候,通常有做一些修改或者補充,這樣的話我想也不宜把它視為自我抄襲。本來學位論文的寫作階段,年紀還輕嘛!本來一些看法還不是很成熟,蒐集資料不是很完整,原文資料很重視客觀證據、客觀推論科學方法的,也許過幾年同樣的材料你可以再用一次,可以再補充一些,可以再修改一些,大體上是一樣的,其實也可能會有一些新的東西加入,這個我們也會把它看作是一個自我抄襲。所以我想抄襲從寬來看,應該比較傾向界定在文字形式的抄襲上,至於說整個理論概念的分析模式,也許可以從寬考慮。剛才提到原文之類通常講究客觀的證據,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文章裡面有很高比率是窮盡式資料的反應。舉例來說,可以看到海峽兩岸分別發表了兩篇文章,探討佛經的,例如法華經,當中的一個現象。這裡面提出了一個詞,就貢高這個詞來做研究,海峽兩岸的題目是一樣的,所有他列出來的資料也是一樣的,結論也是一樣。貢高出現二十一次。一共有幾個義項,四個義項,分出來都一樣。但是我們看不出來這篇文章之間有互相因襲或是參考之處。本來他們根本互不謀面,也沒看過對方的文章。但是問題是語言文字就是這個樣子,近乎客觀的,它們貢高二十一次。你不管在哪裡統計,都是21次。你整理出來的客觀結論這個詞語有三種用法,那就是三種用法。像這樣情況,恐怕我們也必須不能把它看成是一種抄襲,除非很顯然有痕跡顯示大陸那個學者是抄台灣的文字什麼的一模一樣。所以語言文字可能有這樣子的特殊的狀況存在,除了海峽兩岸之外,同樣地我們在台灣作這樣的一個研究,也有可能很高的雷同性,但是這個不見得是抄襲。 (顏崑陽)最後講到訂定出比較書面化的學術規範的確是不容易,但是假如說真正要達到比較全面性的,而且落實下來的効果,卻必須是這樣子作的,否則的話我們今天在這裡談一談,大家談一談,然後掛到網路上去,其實傳播的效益還是有限的。所以任何一個學門一旦涉及到已經不是個人的一種學術品質的好壞問題的核心,或是甚至於已經有法律問題的一個道德倫理問題,有這樣子的一個行政處分問題,結果這種一定還是要把它書面化。比較具體明確出來,他的效果才比較好,但是這個要誰去做呢?我是覺得國科會的中文學門的召集人應該要能夠來做這件事情。可以把這樣的想法提出來,看他們願不願意做。基本上召集一下,有一些起草,起草以後討論,共同去訂定,也許是可以的。 至於剛才提到西方的學術,提到喜歡用西方的一些觀念、術語,送到別人手上去以後,卻沒有給很高分數。這個不是抄襲的一個問題,也不是可以客觀去做的問題,這個永遠存在我們的學門當中,這個完全是非常主觀的。那今天國科會的這種每一年的審查,現在有這種專題,A型B型都一樣,所以到最後,基本上是一個涉及到資源分配以權力分配的地方。在那個地方是沒有學術是非可談,而且是沒有人可以解決,永遠解決不了。因為它是一個衙門,反正涉屬衙門的事永遠不是學者可以去解決的事。譬如說今天以複審委員怎麼產生,依照裡頭程序,當然他還是會告訴你程序還是非常公正,它是有作過一些調查,哪一些學者是大家所認為比較公正客觀的,提報上去行政程序經過上面處長以上核准下來,也不是隨便去找的。但是你可以看到權力脈絡,國科會是國家政府機構,國家政府機構因此當然一定是要抓龍頭嘛!他抓的龍頭一定都是台大或中研院嘛!大家也都知道嘛!台大中研院有時候,頂多到清大,台大、清大、中研院,或者是政大等等這些比較屬於臺北中心裡頭被認為是龍頭老大的學校,做一個核心,然後再做一個平衡性的考量,比如說,他們複審委員有性別考量,裡面一定有男性女性,比例一定會出現。第二個區域的分布,以台北中心為主,他會南部找一個,中部找一個,東部找一個,大概平衡一下,他覺得有平衡到,至於說怎麼樣去分配,國科會會告訴你我們處以上的這些科員都不管,因為我們只做行政作業,最後裡頭要怎麼做,是你們學者自己組成的群體要去處理要做,跟我們行政層次是無關的。因此,坦白講,最終還是要回到學術群體本身內在的某種共識的問題。的確,處長也可以告訴你哪一邊分給誰去看,那以下的科員當然沒那個權力啊。回到最後,還是以那個複審委員去主持他的群體,那個群體本身當然也會作某一些建議,可是這些建議是不是公正公平。很難啦!凡是人就不會有公正公平,因為人不是上帝。所以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不公平、不公正的事,這是從古以來都是如此。這個部份,制度能不能解決掉?制度的確可以幫助解決一個層次的,制度上有沒有可能做一個改善?可以建議。比如說包括在建議審查委員的時候,是不是應該也迴避,他裡頭也有迴避的條文,那迴避通常是最接近自己的比如學生同事,他是不能審的。譬如說你知道不能審自己的學生,或曾經教過的學生你不能審,或是現在同校的同事你不能審,他還是有一個原則。但是能夠作到非常的百分之百的空間,恐怕這裡頭還是存在很多可以再討論的空間。 然後,我最後想提一個很奇怪的想法。因為我覺得我們今天討論的東西,範疇其實跨到非常多不同的行政領域。比如說,以原則上來講,我最關心的是,研究的行政的問題。我們去看很多的稿約規範,或是論文書寫規範,其實只是學術期刊或是一般的學會,比如說我們開APA會、MLA之類的,其實只是因應共同發表的格式的規範跟倫理的想法而已。那是一個比較廣大的知識社群。另外我們其實會剛剛碰觸到非常多可能所謂突然展現出一個自我抄襲的問題的原因,只不過是因為教育行政上的問題。因為升等嘛。升等為什麼有人的一定要五年內呢? 我覺得我們文學在這個大學的伸展太小哦。非常好的一個文學研究或文史研究,怎麼可能五年內做得出來。如果可能會有人願意累積七八年的時間,去作一本非常好的書,然後就因為裡面若干不是五年內的東西,所以就不能升等,那我想我們自己是被莫名其妙的升等行政制度局限,而產生各種莫名奇妙的東西,叫做自我抄襲。所以,關於學術那個的書寫規範,到底我們是要聽哪個部份的?到底是研究講座的行政、教育行政、還是學術期刊的,跟研討會舉辦的學會性質的規範標準? 那我寧可希望這一次的制定,就是一個單純的、關於這個學門的學術期刊,跟學會、研討會的一個規範就好。它不要去涉及研究講座或教育行政上面衍生出來的那些問題,因為行政的事務的標準很可能會改變,就是五年三年呀,都有可能變嚴或變寬。但是學術研究會、期刊,或是其他研討會等,共同對於抄襲的看法,它跟法律之間的或道德之間的這樣的一個對話,那才是一個真正長久的。未來有沒有可能,其實就是這個網頁,當然這樣子有點過份喔,這樣子一個也可以申請一個行政計劃來做。不論它變成一個學術的擬的維基百科,也就是說研究生或助理教授,或像我們這樣很笨的副教授可以上去問問題。然後會大家開始在上面清楚的討論說:我們覺得博士論文,本來也就可以發展在期刊上啊,只是最後不能被採計成升等的內容。也許會有更多很細緻的討論出來,告訴你說:不是不可以嘛。或者是說:我可不可以把專書論文都拿去發表在期刊?這有沒有倫理的問題?我想我們很多這樣的討論,「這是很沒有道德、很沒有倫理的。」…應該不是這樣。這是不是可以這樣以一個「維基」的方式來處理,慢慢開始凝聚一些共識。我覺得現在是沒有共識的,我還沒有都說出來,因為如果都說出來可能會浪費大家太多的時間。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滿好玩的想法,就是維基(Wiki)以web2.0的方式,去讓這個樂趣慢慢的形成。 (江寶釵)你說學術軟體的維基? (顏崑陽)維基百科。最近企鵝[出版社],昨天我們看到它《[一]百萬[隻企鵝]》,百萬字小說也是用維基形式[1],大家一起來寫小說。我覺得這其實滿好玩的。 (江寶釵)謝謝顏老師、竺老師還有須老師幾位先生,對我們這個議題提供很多思考,或者是很具體的意見。當然,我想現在就要訂定規則不太容易,不過我覺得剛剛顏老師提到維基百科,那麼其實沒有計劃去實行,真的架一個網站,有一個共同的討論區嘛,最重要的是要讓大家都知道要到這裡來討論而已。我覺得比較大的問題,有沒有辦法有一個基本的、簡單的書面規範,其實我們沒有做到這一點。連最簡單最基本的須知,中文系書寫規範須知好像都沒有。那也許這個計劃結束之後,我們看看可不可以列出一個大家比較有共識的,然後做一個建議。那當然就是說當顏老師說找那個國科會的召集人,我不知道。因為我其實也邀請葉先生,但是他好像沒有時間參與。那反而是外文學門、跟歷史學門有參與哦。陳弱水陳先生現在是歷史系學門的教職,廖炳惠廖先生,現在是外文學門的教職人員。對這個問題,也許葉先生是真的沒有時間,但是也有可能他因為他覺得這並沒有那麼重要,我不知道,但我還是會形式性把這個結果告訴他,我們的想法給他的建議。我覺得衙門好像都不太傾聽。但是形式上我還是會做,會寄一份給國科會人文處處長陳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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